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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放心粮油”监督管理办法
广东省“放心粮油工程”实施办法
二○一一年九月二十八日
为贯彻落实国家《食品安全法》和国务院办公厅《轻工业调整和振兴规划》(2009年15号)、国家粮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入推进放心粮油进农村进社区示范工程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以及中国粮食行业协会《关于开展放心粮油示范企业试点工作的通知》(中粮协[2010]1号)精神,加强对“放心面”、“放心米”、“放心油”(以下简称“放心粮油”)产品和“放心粮油示范企业(店)”的监督管理,不断增强生产企业产品质量意识、卫生安全意识和社会责任意识,确保粮油产品质量和卫生安全,不断推进“放心粮油工程”的深入发展,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一、放心粮油
第一条 “放心粮油”产品称号,由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会员企业自主申报,地级以上市粮食行业协会或粮食局审核推荐,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审核认定,颁发证书和标牌;
第二条 被评为“放心粮油”产品,其称号有效期3年,如继续使用,需申请复评。过期自动失效。
第三条 粮油产品生产企业必须建立质量档案(包括检验数据、检验报告等)。
第四条 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对“放心粮油”产品实施监督。质量卫生检验委托省级粮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进行,检验费用由受检企业承担。
第五条 “放心粮油”产品称号申报条件如下:
(一)已获得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食品生产许可证》并加印或加贴“食品质量安全市场准入标志”(即“QS”标志)的产品;
(二)产品各项指标符合国家标准或地方标准或行业标准或经质量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企业标准的规定,不得非法添加违禁物质和超范围、超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三)产品必须严格执行《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四)企业正式投产三年以上,近三年之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
(五)企业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具备生产合格产品所需的机械设备、专业技术人员、质量内控标准及各项管理制度,已建立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日常管理必须达到以下要求:
1、具有独立的检化验室;
2、质检设备满足常规质量指标检验要求;
3、执行产品出厂的质量检验制度;
4、建立完善的产品质量档案,完善保存质量检验数据、检验报告,并保存三年以上;
5、质量检验人员持有粮油质量检验员资格证。
第六条 参评企业应填写申报表(《广东省“放心粮油”产品评审申报表》见附件1),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商标注册证书、食品生产许
可证、质量检验员资格证(以上均为复印件);
(二)省级粮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出具的申评产品当年质量检测合格报告和卫生指标检验合格报告;
(三)食品标签;
(四)企业承诺(见附件1);
(五)企业及其产品的有关文字说明。
上述各项材料中的企业名称和产品名称均需一致,凡企业名称发生变更或商标发生转让的,须有当地工商部门证明,否则视为无效。如申报产品使用商品名称,必须加注国标(或地标或行标)通用的等级名称。
第七条 “放心粮油”产品称号有效期满,应根据省粮食行业协会通知,及时报送《广东省“放心粮油”产品复审申请表》(见附件2),并送样品进行质量卫生检验,复评通过后,重新颁发“放心粮油”产品证书和牌匾。
第八条 为确保“放心粮油”产品质量稳定、卫生安全,广东省粮食行业协会委托省级粮油产品质量检验机构对“放心粮油”产品进行抽检,原则上在有效期内至少抽检一次。
监管工作内容包括:
1、产品质量指标和卫生指标是否合格;
2、产品标签是否符合《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及《食品标识管理规定》。
3、产品是否出现过质量事故;
4、消费者和用户对产品质量的反映和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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